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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章 取证

第12章 取证 (第1/2页)

不知过了多久,可能几秒,也可能十来分钟。
  
  袁友冲抬起头,晃了晃晕兮兮的脑袋。
  
  此刻,他还坐在车内,只是整个车舱都已经变形,本就紧张的活动空间,变得更加小了。
  
  接着,他觉得自己左腿涨热非常,他试着动了动,便感到一阵钻心的疼痛,便知腿应该是被夹住了。边上,柴华正趴在方向盘上,昏迷不醒,生死不知。
  
  安全气囊已经瘪下了,想来里头的气体已经放光。
  
  再见其胸口微微起伏,袁友冲松了口气,知道他还没死,便又往前后两个方向看了看。
  
  车上的玻璃,统统都碎了,自己双手、面颊也被玻璃划伤,只是严重程度尚不可知。左手有三根手指严重变形,显然骨折了,倒没多疼,就是涨热的厉害。
  
  “被夹在两辆车中间啊,蓄意制造车祸么……呵,这套路还真……”袁友冲心中冷笑:“幸亏早有戒备,菜花反应也够快,再加上车速不高,否则说不得就跪了。”
  
  制造车祸以达成伤人或者杀人的目的这一套路虽老,但出现频率相当高,袁友冲也见怪不怪了。
  
  毕竟,相比于故意伤人、蓄意杀人,交通肇事罪哪怕负全责,罪也不大,无非坐几年牢而已。
  
  虽说,还有款罪名为“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,量刑与故意伤人、蓄意杀人罪等同,但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在于证明其“故意犯罪”的动机,但动机这玩意儿,很难找到下客观的定论。
  
  就比如这会儿,前车忽然刹车,若解释为疲劳驾驶下犯困,不慎踩到了刹车,便相当难办。至于后车,来一句紧张之下误把油门当刹车,也能解释得过去。
  
  至于“肇事”之前的异常行为,比如前车刻意控制车速,比如后车车距过小,只能作为最终判断犯罪性质及量刑的参考,并不能作为证据。
  
  当然,若关于这类证明他们行为异常的证据——比如前后车司机相互认识等——足够多,自然也会影响到罪名的裁定,毕竟现行刑诉法,重的便是客观证据。
  
  ……
  
  正这么想着,他忽然留意到,后车副驾驶车门打开,有一约莫三十岁上下的男人,正摇摇晃晃的往这边走。现场,制造了这场事故,他同样受到一定的伤害。
  
  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啊。
  
  走了几步后,他忽然停下,掏出手机看了几眼,似乎在检查手机是否受损,随后打了个电话,便靠在已经变形的车体上休息。
  
  过了一会儿,该车驾驶室门也被打开,司机下车后,甩甩脑袋,便也站在一旁等候着。又一分钟后,前车又下来两人,与他俩碰了个面。
  
  见此,袁友冲用断了三个指头的左手,艰难的掏出手机——一边掏还一边再心里骂骂咧咧,说以后再也不把手机放左边兜里了——发现没坏,便小心翼翼的打开摄像头,拍了几张照片。
  
  他还想录音来着,可惜这个距离,再加外界环境声音嘈杂,他都听不清对方说了些什么,更别说录音了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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